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