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