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