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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