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