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