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