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