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八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事故处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