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七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事故处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