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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