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