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