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