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