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