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