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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