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