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