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