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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