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