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