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