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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