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