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