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说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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