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百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第一百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第一百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