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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