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