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