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