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