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