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