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