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