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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