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