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