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审判长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下列工作,重点进行指引和提示: (一)专门性事实的调查; (二)就是否进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提出意见; (三)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 (四)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见; (五)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查;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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