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九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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