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零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