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第一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第一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