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审计署备案。←上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下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