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第十条条行政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对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在组织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处理建议。←上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下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