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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一条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

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五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一章 通 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管 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八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三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三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取在调查、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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