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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民事、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 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未按前款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请求时效期间起算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请求时效期间按照年、月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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