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244/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依据在原行政行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评审申请,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侵犯商标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已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