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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二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二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生效判决、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案卷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四条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五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八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八条

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未成年人的活动实行监督,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或者违反规定对未成年犯留所执行刑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未成年人社区矫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九条

本节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本节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所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一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节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四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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